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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是怎样的形式

作者:AB模板网      发布时间:2024-10-12

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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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职工债权: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、伤残补助、抚恤费用,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、基本医疗保险费用,以及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,属于职工债权。这类债权无需职工自行申报,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。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,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;管理人不予更正的,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2. 利息请求权: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,而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,随本金一同申报。

3. 待定债权:又称“或然债权”,是指其效力有待确定的债权,包括附条件、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、仲裁未决的债权。这些债权可以申报,但申报时必须说明其待定的状况。例如,附条件的债权要说明所附条件的具体内容及当前的状态。

4. 连带债权: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,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。并且申报时应当明确说明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。

5. 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: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,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,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;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,除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外,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。

6. 连带债务的债权人: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,其债权人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。如果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,其债权人有权就其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。

7. 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: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,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。

8. 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: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,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,受托人不知该事实,继续处理委托事务,受托人可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。

9. 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:破产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,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,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。